(2016)津0104执198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王奎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王奎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4执1983-2号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南京路347、349号,组织机构代码72749414-4。负责人周海良,行长。委托代理人:纪文娜,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霍亮,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奎勇,男,1982年3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津南区。本院在执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王奎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即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对其车辆进行查封,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晓斌审判员 于钟亮审判员 彭春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龙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