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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91民初5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龙云与龙金东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云,龙金东,胡兰香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91民初556号原告:龙云,女,198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被告:龙金东,男,199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第三人:胡兰香,女,196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原告龙云诉被告龙金东、第三人胡兰香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日立案,原告龙云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龙云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云撤诉。案件受理费3431元,减半收取1715.50元,由原告龙云承担。审 判 长  黄文亮人民陪审员  胡君兰人民陪审员  孙宽杨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万细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