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29民初39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胡文文与山东汇通胶带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文文,山东汇通胶带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9民初3920号原告胡文文,女,1989年7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山东汇通胶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兆军。原告胡文文与被告山东汇通胶带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受理后,排期定于2016年11月1日13时3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2016年10月28日,原告以申请劳动仲裁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文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胡文文负担。审判员 于建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夏丽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