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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728民初7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原告杜某与被告江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镇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江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728民初788号原告:杜某,女。被告:江某甲,男。原告杜某与被告江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某、被告江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杜某诉称,2011年3月原告杜某、被告江某甲经亲属介绍认识。原、被告认识后因性格不合经常争吵,但经双方亲属撮合,2011年8月6日原、被告在安康市汉阴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被告江某甲男到女家生活,2012年3月9日生育一女,取名江某乙。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被告江某甲性格暴躁,大男子主义思想严重,被告对原告及女儿经常打骂,对原告及女儿不尽责任和义务。2015年12月初原告不堪忍受与被告分居至今。在分居期间,被告江某甲经常寻衅滋事,对原告进行打骂,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现原告杜某起诉要求与被告江某甲离婚;女儿江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育费1000元至女儿江某乙年满十八岁时止,共计168000元;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于被告江某甲名下的银行存款50000元,原、被告平均分割。被告江某甲辩称,原告所说不属实。2011年3月原、被告同在浙江省瑞安市打工时经亲属介绍认识后自由恋爱,双方婚前比较了解。婚后被告男到女家生活。女儿江某乙出生后至2013年,被告一直在家照管小孩。被告在外务工期间经常给原告及家里寄钱,原告与被告共同在瑞安市打工期间,被告的工资卡是由原告保管的,被告对原告及女儿尽到了责任和义务。2015年原、被告在浙江省瑞安市同一公司打工期间,原告的母亲还到原、被告打工地点帮助照顾小孩,原、被告婚后夫妻关系一直很好。原告诉被告有家庭暴力也不属实,原因是2015年11月之后原告杜某与同在公司打工的同学胡某某交往后,经常外出很晚才回宿舍,为此原、被告发生争吵、打架,并不是被告殴打原告。原、被告夫妻感情一直都很好,2015年11月原告杜某与胡某某交往后才导致夫妻感情不合,原告所述2015年12月后与被告分居至今并不属实,被告与原告经常联系,并尽到了家庭责任和义务。如果原告杜某坚持要求离婚,女儿江某乙必须由被告抚养,原告杜某依法承担子女抚养费,被告与原告结婚后是男到女家生活,因此原告如果坚持要求与被告离婚,原告要给被告一定经济补偿,如果原告不同意上述条件,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原告杜某与被告江某甲经人介绍认识后自由恋爱。2011年8月16日原、被告在安康市汉阴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被告江某甲男到女家生活,婚后夫妻关系一般。2012年3月9日生育一女,取名江某乙。2015年11月之后,原、被告在浙江省瑞安市同一公司打工期间,因原告杜某与同在公司打工的同学胡某某交往,导致原、被告之间发生争吵、打架,影响了夫妻感情。现原告杜某起诉要求与被告江某甲离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权有杜华林借款5000元。被告江某甲没有婚前个人财产。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原告杜某、被告江某甲的身份证复印件,被告江某甲、婚生女江某乙的户籍资料复印件,可以证明原告杜某、被告江某甲及婚生女江某乙的身份情况。原告提交的结婚证复印件,可以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的事实。原告的陈述与被告的辩解,原告提交的瑞安市塘下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协议书复印件、瑞安市塘下镇人民医院的诊断证明、CT检查报告单、门诊病历、医疗费票据复印件,可以证明2016年8月31日原、被告同在浙江省瑞安市打工期间发生纠纷、打架的事实。以上证据过庭审举证、质证、认证,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前系自由恋爱,婚姻基础较好,且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婚后生育子女,夫妻感情尚可。虽因原、被告同在浙江省瑞安市打工期间因感情问题发生争吵、打架,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同时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充分证明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起诉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杜某要求与被告江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杜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并将缴费复印件交本院。审判员  杨长青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唐侦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