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执8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麓谷支行与王碧宏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麓谷支行,王碧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执89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麓谷支行,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麓谷大道658号(湖南麓谷信息港1004)。负责人姚治宇,行长。被执行人王碧宏。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麓谷支行与王碧宏合同纠纷一案,长沙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长仲调字第861号调解书已生效。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麓谷支行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现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院执行的(2015)长仲调字第861号调解书即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麓谷支行与王碧宏合同纠纷一案指定到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 曦审判员 王力夫审判员 陈文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谭智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