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晋0202民初13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3-17

案件名称

原告韩文强与被告邢晓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文强,邢晓强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202民初1378号原告:韩文强,男,汉族,住山西省大同市城区。被告:邢晓强,男,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原告韩文强与被告��晓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文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邢晓强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韩文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邢晓强支付原告韩文强焊工工程欠款捌仟玖佰陆拾元(8960元)整,同时被告邢晓强承担不能按时支付原告韩文强的延期欠款利息(利息按照同期银行利息的四倍支付)三百元整;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邢晓强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7月,原告韩文强与被告邢晓强认识,随后通过双方交谈,达成一致意见,被告邢晓强将大同市中信银行柳港园支行的焊工工程交于原告韩文强干,工程完工后,被告邢晓强验收认可,可焊工工程的欠款为8960元迟迟不能兑付,有欠条为证,原告韩文强多次给被告邢晓强打电话讨要欠款均遭���无理回绝。被告邢晓强未作答辩。原告韩文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欠条》、结算单、工程量结工单,被告邢晓强未予质证,对原告韩文强提交的上述证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原告韩文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0月11日,被告邢晓强出具《欠条》,内容为:“今欠韩文强焊工工款捌仟玖佰陆拾元整(8960元)。欠款人:邢晓强”。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邢晓强欠原告韩文强8960元的事实清楚,且有原告韩文强提供的《欠条》予以证实,被告邢晓强应当及时归还该欠款。庭审中,原告韩文强明确表示不要求被告邢晓强承担利息,属于当事人处分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被告邢晓强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权利。综上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邢晓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韩文强支付896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韩文强负担2元,被告邢晓强负担4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并给付原告韩文强)。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琳人民审判员  赵登峰人民陪审员  施建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书 记 员  张丹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