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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121行审3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舞阳县国土资源局、王念朝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舞阳县国土资源局,王念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121行审348号申请执行人舞阳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舞阳县北京路南段路东。组织机构代码:00578719-9。法定代表人赵文伟,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赵宏伟,舞阳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赵雪云,舞阳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王念朝,男,汉族,1952年7月4日出生,小学文化,住舞阳县。申请执行人舞阳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5月20日对被执行人王念朝作出的舞国土资监字【2016】70号行政处罚决定,内容载明:“一、限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二、罚款1386元。”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自行拆除在违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的处罚内容。2016年10月12日,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申请执行人舞阳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舞国土资监字【2016】70号行政处罚决定及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被执行人王念朝系未经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占用本村土地建造房屋,申请人舞阳县国土资源局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对被执行人王念朝作出行政处罚,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对被执行人王念朝作出行政处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其作出的舞国土资监字【2016】70号行政处罚决定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舞阳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舞国土资监字【2016】70号行政处罚决定不准予强制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吕国银审判员  汪新弘审判员  王保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吕 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