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204执73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胡俊义与胡桂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俊义,胡桂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204执736-2号申请执行人:胡俊义,男,汉族,1973年9月9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现住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被执行人:胡桂彩,男,汉族,1963年8月11日出生,住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系犁市镇居委会工作人员。本院在执行胡俊义与被执行人胡桂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已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帐户),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邓 文 武审判员 ���显发审判员 何 少 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叶 文 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