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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1002民初14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辽阳富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庄志岭、张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阳富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庄志岭,张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辽10**民初1411号原告:辽阳富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市白塔区解放路126-25号。法定代表人:陈屏,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月,该公司职员。被告:庄志岭,男,汉族。被告:张娜,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辽阳富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庄志岭、张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辽阳富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辽阳富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辽阳富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辽阳富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辽阳富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文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苏博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