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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1025民初字3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陕西唐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何有丹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唐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何有丹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镇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1025民初字317号原告:陕西唐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曹里新村1号。法定代表人:徐全臣,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炳顺,镇安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何有丹,女,1987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镇安县青槐社区*组,居民。委托代理人:蔡琦,男,198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朱镇安县永乐镇杏树坡村*组,居民,系被告丈夫。原告陕西唐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何有丹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9日立案,原告陕西唐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唐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唐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撤诉结案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陕西唐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朱玉梅代理审判员  余 苗人民陪审员  屈桂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