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91执2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科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山东特安电气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无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科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山东特安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91执216号申请执行人:科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高新区舜风路322号7号楼3楼。法定代表人:韩强,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永振,山东睿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健鹏,山东睿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山东特安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刘世新,总经理。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高商初字第1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山东华仪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款项110678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本案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也未报告财产状况,本院已作出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宁波广厦热力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62726元,并已发还申请执行人山东华仪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银行账户存款、车辆、房屋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关于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和证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高商初字第2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钊审 判 员 贾承建代理审判员 台春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吕德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