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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11执异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烟台晟城置业有限公司、王永刚与烟台宏福建陶有限公司、烟台燕福实业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永刚,烟台宏福建陶有限公司,烟台燕福实业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全文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11执异63号案外人:烟台晟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福海路160号百舸苑大酒店七层。法定代表人:宋朝霞,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王永刚,男,生于1972年8月23日,汉族,住烟台开发区。被执行人:烟台宏福建陶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西黄埠村南。法定代表人:王评,董事长。被执行人:烟台燕福实业总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永安街1号。法定代表人:吴炳军,董事长。在本院执行王永刚与烟台宏福建陶有限公司、烟台燕福实业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烟台晟城置业有限公司对执行烟台燕福实业总公司名下的位于福山区福海路西侧的土地(证号:福集建[94]字第XX号,面积14260平方米)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烟台晟城置业有限公司称,2010年5月,案外人通过招拍挂的方式取得了包括福集建[94]字第XX号土地在内的位于福山区蒲湾街以南,福海路以西,燕福化工厂、醋酸厂西外墙以东,万华路以北整体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2010年5月31日,案外人与烟台市国土资源局就上述地块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2013年3月15日,案外人与烟台市国土资源局就上述地块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截至2013年1月23日,案外人已交清全部土地出让款8500万元。2014年2月17日,案外人与烟台燕福实业总公司签订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综上,福山法院查封的福集建[94]字第XX号土地已出让给案外人,故请求法院解除对上述土地的查封,并停止对该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的执行。本院查明,中国银行福山支行与烟台宏福建陶有限公司、烟台燕福实业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烟台仲裁委员会于2002年6月8日作出(2002)烟仲字第31号裁决书,裁决烟台宏福建陶有限公司偿还中国银行福山支行借款本金4350000元及利息1280520.10元(利息计到2002年6月6日),合计5630520.10元。烟台燕福实业总公司在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担保责任。2002年6月19日,中国银行福山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中国银行福山支行将上述债权转让,经多次转让,最终转让给王永刚。本院于2014年12月4日变更王永刚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2013年4月22日,本院依法查封了烟台燕福实业总公司名下的位于福山区福海路西侧的土地(证号:福集建[94]字第XX号,面积14260平方米)。2015年10月22日,本院作出裁定继续查封了上述土地。另查明,2010年5月31日,案外人在烟台市国土资源局举行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活动中,最后应价竞得位于福山区蒲湾街以南,福海路以西,燕福化工厂、醋酸厂西外墙以东,万华路以北整体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并与烟台市国土资源局就上述地块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至2013年1月23日,案外人交清了全部土地出让款8500万元。同年3月15日,案外人与烟台市国土资源局就上述地块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2014年2月17日,案外人与烟台燕福实业总公司签订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案外人竞得的上述地块包括了本院查封的福集建[94]字第XX号土地。本院认为,在法院查封之前,案外人烟台晟城置业有限公司通过招拍挂的方式,取得了包括福集建[94]字第XX号土地在内的位于福山区蒲湾街以南,福海路以西,燕福化工厂、醋酸厂西外墙以东,万华路以北整体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并与烟台市国土资源局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交清了全部土地出让款,故案外人所提异议理由成立,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位于烟台市福山区福海路西侧土地(证号:福集建[94]字第XX号,面积14260平方米)的执行。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杨海燕人民陪审员  赵岩芳人民陪审员  王红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郝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