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21执7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3-01
案件名称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与罗刚、罗兴国没收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刚,罗兴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21执704号移送执行人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被执行人罗刚,男,1987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被执行人罗兴国,男,1987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本院依据已经��生法律效力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川刑终字第4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和(2016)成执指字第451号指定执行决定书,于2016年5月3日受理了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移送并指定本院执行的罗刚、罗兴国没收财产一案,依照生效文书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罗刚依法判处死刑,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判处被执行人罗兴国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本院受理后,向银行、房地产、车辆管理部门等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中被执行人罗刚已被判处死刑、罗兴国无期徒刑,经查询,二被执行人名下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登记,故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最高人民��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移送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叶 林代理审判员 辛建辉代理审判员 姚 鸿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唐锡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