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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民终31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付某与邱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付某,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5民终319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付某,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农民,住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振兴,河南卓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邱某,又名邱某某,女,19X年XX月XX日生,汉族,农民,住滑县。上诉人付某因与被上诉人邱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滑县人民法院(2016)豫0526民初24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付某上诉请求:请求依法撤销原审判决,改判准予双方离婚或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感情确已破裂,从2014年4月分居至今已有6年之久,我已多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足以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被上诉人邱某未到庭、未答辩。被上诉人付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依法分割共同财产及债务;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付某与被告邱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原被告生育长子付某甲,××××年××月××日生育次子付某乙,现两个孩子均已经成家,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一般。2012年12月28日,原告曾起诉被告要求离婚,2013年3月13日本院作出(2013)滑八民初第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2013年10月22日,原告再次起诉被告要求离婚,2013年2月31日本院作出(2013)滑八民初第2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付某诉称与被告邱某离婚,被告强烈不同意离婚。原、被告双方结婚时间较长,原被告双方又生育了两个儿子,应当有一定的感情。原告除提交两份民事判决书和一份按撤诉处理的民事裁定书外,未向本院递交其他证据证明其夫妻感情破裂,根据原告的举证情况,宜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不准原告付某与被告邱某离婚。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未提交证据。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相同。本院认为,上诉人虽多次起诉,要求与被上诉人离婚,但被上诉人坚持不同意离婚,经本院审查认为,双方共同生活多年,上诉人应珍惜双方的家庭及多年的夫妻感情,双方子女均已成年,对上诉人起诉离婚也持反对意见,为家庭及社会稳定,对上诉人起诉离婚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赵红艳审判员  张建斌审判员  赵国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冯贵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