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刑更67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罪犯XXX受贿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XXX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刑更6778号罪犯XXX,男,汉族,1960年11月26日生,大专文化,安徽省固镇县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服刑。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6日作出(2009)禹刑初字第01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XXX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4月23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于2014年09月17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于2016年10月8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13日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白湖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建红、张娟出庭履行监督职责,执行机关指派干警王光为、郭红旗,罪犯XXX、证人陈瑜珩等到庭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XXX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假释。安徽省白湖人民检察院监督意见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XXX提请假释建议符合法律规定。经审理查明,罪犯XXX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6年06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现已实际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且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另查明,罪犯XXX在案发后退缴了全部赃款。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出示的证据证实:1、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制作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XXX的陈述、证人陈瑜珩的证言证实,该犯在服刑改造过程中,认真遵守监规队纪,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至2016年06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2、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2009)禹刑初字第0127号刑事判决书和本院(2014)合刑执字第07097号刑事裁定书证实,该犯的违法所得已全部退缴。3、安徽省固镇县司法局出具的《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证实,罪犯XXX所在社区矫正部门同意对其监管帮教,进行社区矫正,有良好的社区矫正条件。本院认为,罪犯XXX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且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至2016年06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经XXX居住地的司法行政机关社区影响评估,认为其监管、帮教条件较好。该犯的违法所得已全部退缴。故XXX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XXX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假释之日起至2017年11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 琳审 判 员 吴 陶代理审判员 高晓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葛 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