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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82民初51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南京莱佛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莱佛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2民初5180号之一原告:南京莱佛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46904048373,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科巷1号1607室。法定代表人:胡云,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民,原告工作人员。被告:靖江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128255581418XT,住所地靖江市人民中路127号。法定代表人:沈阳,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星,江苏江豪(靖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南京莱佛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靖江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立案,原告于同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莱佛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徐亚华人民陪审员  陈红霞人民陪审员  徐伯先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徐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