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9民初2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泰安市泰山区圣德公馆餐饮娱乐会所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泰安市泰山区圣德公馆餐饮娱乐会所
案由
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民初280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室。法定代表人:邹建华,总干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帅,山东豪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聂洪涛,山东豪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泰安市泰山区圣德公馆餐饮娱乐会所。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岱道庵路宝龙城市广场商业楼**#(10)。投资人:姚型玉。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泰安市泰山区圣德公馆餐饮娱乐会所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立案。2016年10月28日,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审 判 长 王 芳审 判 员 梁丽梅人民陪审员 张玉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白金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