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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寿执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山东现代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孙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现代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孙安,刘美玉,寿光市隆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寿执字第97号申请执行人山东现代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文庙街与幸福路交叉路口东北角。组织机构代码:768702085。被执行人孙安,男,1974年1月10日生,汉族,住寿光市。被执行人刘美玉,女,1973年1月3日生,汉族,住寿光市。被执行人寿光市隆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文家街道办西二环路西侧(晨鸣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693106595。法定代表人刘美玉,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山东现代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孙安、刘美玉、寿光市隆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房管部门、车管部门、银行等,均未查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寿民初字第42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希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