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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225民初33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郭翠莲与张朋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翠莲,张朋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225民初3346号原告郭翠莲,女,1963年2月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被告张朋冲,男,1990年1月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原告郭翠莲诉被告张朋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翠莲、被告张朋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翠莲诉称,原告于2014年9月30日出借被告现金100000元,双方口头约定利息为月息2分。被告收到现金后,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被告借款后,未按时归还本金及利息,为此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归还本金及利息,被告却以种种理由推脱,拒不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的行为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法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1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息2分从借款之日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完借款之日止),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张朋冲辩称,当时张朋冲不想在河南大洋商务有限公司干了,跟原告说让她把钱拿出来,之后张朋冲就走了,钱是原告直接交到张朋冲手上了,张朋冲给原告打的条,当时说2014年10月3日前公司给原告出合同,合同张朋冲给原告送过去了,后来张朋冲走了之后,有一年多的时间,原告从没有找张朋冲要过钱,原告一直跟公司联系,后来公司出事了,原告又找到张朋冲了。原告找到张朋冲以后,张朋冲也没有逃避,张朋冲跟原告也说了,张朋冲想法把这个事给解决喽,张朋冲跟原告也一直联系着呢,我们一直商量着怎么解决这个事。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30日,在兰考县镇二中前面街上一辆车内,原告郭翠莲将100000元现金交给被告张朋冲,张朋冲为郭翠莲出具欠条一张,欠条载明“欠条,今欠郭翠莲10万元整,限于2014年10月3号前出合同,张鹏冲,2014年9月30日”。原、被告口头约定利息为月息2分,被告共支付原告三个月的利息。上述事实欠条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原告郭翠莲将现金100000元交予被告张朋冲,被告并为原告出具欠条,庭审中,被告也认可原告将钱交予被告,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的事实,故原告请求被告张朋冲偿还借款,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被告对借款约定有利息,且符合法律法律规定,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朋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郭翠莲借款1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从2014年12月30日起至本笔借款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郭翠莲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00元,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张朋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永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庄茵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