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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7民初185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唐波与田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波,田旗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7民初18597号原告唐波,住。被告田旗,住。本院审理原告唐波诉被告田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波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唐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为25元,由原告唐波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程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