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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5民初74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分公司与范娅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分公司,范娅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5民初7447号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法定代表人:李长江,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傅小望,男,198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重庆市万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芯仪,女,198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范娅莉,女,1976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分公司与被告范娅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立案后,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分公司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谢建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孔 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