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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03民初49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欧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03民初4934号原告:欧某,女,196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蓬江区。被告:陈某,男,1964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蓬江区。委托代理人:陈泉,广东永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欧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欧某负担。审判员  梁慧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晓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