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703民初49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欧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03民初4934号原告:欧某,女,196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蓬江区。被告:陈某,男,1964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蓬江区。委托代理人:陈泉,广东永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欧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欧某负担。审判员 梁慧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晓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