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洪山和民商初字第006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鲁振环与罗焰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振环,罗焰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洪山和民商初字第00613号原告:鲁振环。被告:罗焰光。本院在审理原告鲁振环诉被告罗焰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鲁振环未交纳诉讼费用,经本院通知其在法定期间内预交后仍不交纳,也未办理减、免、缓手续。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郑绍斌二〇一六年××月××日书记员 余 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