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7102民初6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任亚娟与李胜、李加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亚娟,李胜,李加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7102民初613号原告:任亚娟。被告:李胜。被告:李加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主要负责人:邓雅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薇,女,该公司工作人员。原告任亚娟诉被告李胜、李加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任亚娟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亚娟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亚娟撤诉。案件受理费586元,由原告任亚娟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敬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