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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4民初94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天津览海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与天津佳仕捷自行车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览海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天津佳仕捷自行车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4民初9431号原告:天津览海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开发区福源道18号534-95。法定代表人:毕莉静,经理。被告:天津佳仕捷自行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南蔡村镇金广路8号。法定代表人:邱高贵,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览海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佳仕捷自行车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览海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览海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井志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