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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921执5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通江县支行与被执行人程道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通江县支行,程道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921执56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通江县支行法定代表人:屈天强,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同伟,男,197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该行职工。委托代理人蔡明学,男,196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该行职工。被执行人程道江,男,198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住四川省通江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通江县支行(以下简称农行通江支行)与被执行人程道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2016年5月1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程道江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程道江立即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通民初字第263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农行通江支行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和利息、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25元和执行费65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程道江已偿还借款本金2780.90元、利息1219.10元。现申请执行人农行通江支行未提供被执行人程道江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本院亦未查找至被执行人程道江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清华代理审判员  王大鹏人民陪审员  苟小忆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林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