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花执字第00351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南京倍立达欧陆装饰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龙兴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倍立达欧陆装饰艺术工程有限公司,北京龙兴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花执字第00351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南京倍立达欧陆装饰艺术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北京龙兴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关于南京倍立达欧陆装饰艺术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09月21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北京龙兴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北京银行01090×××2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50000.00元,现因。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北京龙兴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北京银行01090×××2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50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玉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