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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303民初32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戴建芳与林金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建芳,林金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03民初3286号原告:戴建芳,男,1974年9月27日出生,汉族,莆田市涵江区人,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被告:林金晓,男,198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莆田市涵江区人,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原告戴建芳与被告林金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戴建芳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戴建芳申请撤回对林金晓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戴建芳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戴建芳负担。审判员  李莹桓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关雨琴附:与本案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