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24民初23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南阳裕华物流有限公司与王书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阳裕华物流有限公司,王书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4民初2321号原告:南阳裕华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时波,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项仁学,河南震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王书俭,男,汉族,生于1968年11月23日。原告南阳裕华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书俭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因原告在法庭指定的期限内未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南阳裕华物流有限公司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正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腾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