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0执628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楼晓春与黄青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楼晓春,黄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10执628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楼晓春,男,197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被执行人黄青,男,1971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英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楼晓春与被执行人黄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执行截止2016年10月28日,被执行人黄青尚欠申请执行人楼晓春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24000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825元。经调查,被执行人黄青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曹云法审判员 任新华审判员 翟正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陆海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