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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0执628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楼晓春与黄青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楼晓春,黄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10执628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楼晓春,男,197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被执行人黄青,男,1971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英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楼晓春与被执行人黄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执行截止2016年10月28日,被执行人黄青尚欠申请执行人楼晓春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24000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825元。经调查,被执行人黄青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曹云法审判员  任新华审判员  翟正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陆海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