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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2执92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吕凯等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凯,王东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2执92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吕凯,男,汉族,1987年3月4日出生,住山东省滨州市邹平县。被执行人王东生,男,汉族,1967年9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吕凯与被执行人王东生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已依法查封被执行人王东生位于北京市通州区乔庄东区XXX号房屋,因该房屋涉诉,暂不具备处置条件,除此之外,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方正公证处作出的(2015)京方正内民证字第23693号公证书和(2015)京方正执行证字第02055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相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国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