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开执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武兰花、王迦逾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兰花,王迦逾,郭珍民,王军,张进元,段爱华,张家口市运输服务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高新区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开执字第137号申请执行人武兰花,女,汉族,1954年4月3日出生,住所地张家口市桥东区。申请执行人王迦逾,女,汉族,2005年9月10日出生,住所地张家口市桥东区。申请执行人郭珍民,男,汉族,1952年2月1日出生,住所地张家口市桥东区。申请执行人王军,男,汉族,1979年10月30日出生,住所地张家口市桥东区。被执行人张进元,男,汉族,1961年12月1日出生,住所地张家口市高新区。被执行人段爱华,女,1956年10��13日出生,住所地张家口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张家口市运输服务公司,男,1962年6月8日出生,住所地张家口市桥西区南茶坊15号。法定代表人:牛继成。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高新区支公司,男,1976年11月1日出生,住所地张家口市高新区纬三路6号法定代表人:智晓宇。武兰花等申请张进元等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张开商初字第229号;(2015)张商终字第153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武兰花、王迦逾、郭珍民、王军于2015-6-29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张开商初字第229号;(2015)张商终字第153号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雁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泽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