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4刑更11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吴艳龙犯绑架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艳龙
案由
绑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刑更1172号罪犯吴艳龙,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八年四月二日作出(2008)市中刑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艳龙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与原判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该犯不服,提起上诉。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八年五月十五日作出(2008)枣刑三终字第3号刑事判决,以上诉人吴艳龙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与原判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自2007年10月18日起至2020年7月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二日,本院作出(2012)枣刑执字第6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五个月;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本院作出(2013)枣刑执字第181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十一个月;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本院作出(2015)枣刑执字第1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六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6年9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吴艳龙认罪悔罪,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监狱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1次,嘉奖奖励1次,被评为2015年度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吴艳龙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4年10月至2016年8月间,被监狱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1次,嘉奖奖励1次,被评为2015年度监区级罪改造积极分子。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吴艳龙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等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查明,该犯是缓刑期内又犯罪。本院认为,罪犯吴艳龙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但该犯系缓刑期内又犯罪,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艳龙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07年10月18日起至2016年11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修排审 判 员 邵明伟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