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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02执12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陈卫军与盐城市瀚洲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朱锡祥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卫军,盐城市瀚洲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朱锡祥,盐城佳鼎新材料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02执1248号申请执行人陈卫军,男,1970年10月10日生,住盐城市亭湖区。被执行人盐城市瀚洲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盐城市亭湖区便仓镇西团村建材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李岩。被执行人朱锡祥,男,1972年10月1日生,住盐城市亭湖区。被执行人盐城佳鼎新材料实业有限公司,住建湖县上冈镇产业园。法定代表人,李岩。申请执行人陈卫军与被执行人盐城市瀚洲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朱锡祥、盐城佳鼎新材料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采取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保留债权,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6)苏0902执124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可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审 判 长  杨建彬代理审判员  吕安国代理审判员  蔡 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孙诗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