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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522刑初1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吕某某、王某某开设赌场、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继虎,王某某传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522刑初173号公诉机关光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某某继虎,男,1961年11月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光山县,居住地光山县。因本案,2016年3月16日被光山县公安局凉亭派出所民警抓获到案,3月17日被光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3月18日因病被变更为监视居住,8月11日、8月17日分别被光山县人民检察院及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王某某传枝,女,1964年2月23日生,汉族,文盲,无业,户籍地光山县,居住地光山县。因本案,系被告人吕继虎吕某某妻子。2016年3月16日被光山县公安局凉亭派出所民警抓获到案,3月17日被光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25日转逮捕,5月19日被光山县公安局变更为监视居住,8月11日、8月17日分别被光山县人民检察院及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光山县人民检察院以光检刑诉(2016)1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继虎吕某某、王传枝王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妨害公务罪,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光山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姜明、张文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继虎吕某某、王传枝王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以来,被告人吕继虎吕某某、王传枝王某某夫妻二在光山县紫水街道办事处九龙中路徐大塘xx29号其家中开设赌场,长期组织人员赌博,二被告人为赌博人员提供赌具及饮食等服务,并从中抽头渔利;2016年3月16日21时许,光山县公安局民警在对吕继虎吕某某家中进行检查时,王传枝王某某、吕继虎吕某某先后拿菜刀、剪子、斧头等工具采取言语威胁、殴打执法人员等暴力方式阻止公安机��依法执行职务,致使执法现场混乱,在长达一个多小时内,违法人员无法带离现场,在公安机关增派大批警力后,现场才得以控制,执法民警现场带离各类人员32人,查扣赌资15000元,除二被告人外,另有26人受到行政处罚。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杨某某银先、余某某希胜、张某某自友、程某梅、程某某国胜、曾某涛、范某某志强、舒某凡等人的证言,现场检查视听资料,扣押物品清单、相关书证等经庭审质证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吕继虎吕某某、王传枝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并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二被告行为同时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均构成妨害公务罪和开设赌场罪。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积极主动,均属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二被告人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之规定,依法应从重处罚。二被告人犯二罪,依法应数罪并罚;二被告人庭审自愿认罪、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二被告人犯罪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结合社区矫正机构评估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五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吕继虎吕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合并有期徒刑十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二、被告人王传枝王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合并有期徒刑十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二被告人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梁 焱审 判 员  张志勇人民陪审员  张盈盈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曹丹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