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82刑初9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刘天才、刘武林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天才,刘武林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82刑初991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天才(别名刘文华),男,1973年2月15日出生于江西省安福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江西省安福县竹江乡高村村樟树下**号。2003年1月8日、2004年8月11日因盗窃分别被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一年九个月;2005年1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6年2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6年7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3年10月22日因犯盗窃被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5年2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15年2月25日刑满释放;2016年5月26日因本案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7月1日经临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海市看守所。被告人刘武林(冒名刘武剑),男,1984年10月29日出生于江西省安福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西省安福县竹江乡高村村樟树下*号。2012年8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2014年7月21日因犯盗窃被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于2015年1月29日刑满释放;2016年5月26日因本案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7月1日经临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海市看守所。辩护人陈莉,浙江中程律师事务所律师。临海市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6〕9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天才、刘武林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海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天才、刘武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6年5月3日15时许,被告人刘天才、刘武林来到临海市江南街道长溪路浙江海宏液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先后窃得被害人高利、杨东菊停放在该公司4号厂房内的电动车共2辆。经鉴定,该被盗电动车分别价值人民币2363元和2322元。2、2016年5月4日13时许,被告人刘天才、刘武林来到临海市古城街道伟星城商业街,窃得被害人李玉超停放的电动车1辆。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200元。3、2016年5月4日15时许,被告人刘天才、刘武林来到临海市江南街道王威科技有限公司,窃得被害人占尤法停放在车棚内的电动车1辆。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960元。4、2016年5月20日15时许,被告人刘天才来到临海市大洋街道341号宏远汽车修理厂,窃得被害人周革勇停放的电动车1辆。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697元。5、2016年5月21日10时许,被告人刘天才、刘武林来到临海市大洋街道海天气体物流部附近,窃得被害人冯尚正停放的电动车1辆。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380元。6、2016年5月21日17时许,被告人刘天才、刘武林来到临海市江南街道高洋路的顺洁洗涤车间前,窃得被害人叶琴丽停放的电动车1辆。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866元。7、2016年5月21日19时许,被告人刘天才、刘武林来到临海市古城街道巾山路大自然休闲中心前路段,窃得被害人徐朝辉停放在路边的电动车1辆。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010元。8、2016年5月22日18时许,被告人刘天才、刘武林来到临海市古城街道后塘路183号伟晨网吧,窃得被害人柳伟建停放的电动车1辆。9、2016年5月23日5时许,被告人刘天才、刘武林来到临海市古城街道白云小区天鸿网吧,窃得被害人叶剑宇停放的电动车1辆。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278元。10、2016年5月23日20时许,被告人刘天才、刘武林来到临海市古城街道新江路开心网吧,窃得被害人张真郎停放的电动车1辆。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200元。11、2016年5月24日5时许,被告人刘天才、刘武林来到临海市古城街道杏花小区1-20幢,先后窃得被害人娄正法、戴优红停放的电动车共2辆。经鉴定,该电动车分别价值人民币2080元、1593元。2016年5月25日凌晨,公安民警在临海市古城街道崇和路建设银行总行门口巡逻时,发现两被告人形迹可疑,将被告人刘天才、刘武林传唤到案,对两被告人进行人身检查,在两被告人身上查获到口罩、折叠刀、T字形内六角螺丝刀。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天才、刘武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高利、杨东菊、李超玉、占尤法、周革勇、冯尚正、叶琴丽、徐朝辉、柳伟建、叶剑宇、张真郎、娄正法、戴优红的陈述,监控视频及截图,照片,辨认笔录,收款收据、防盗备案登记卡、销售专用凭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通话记录,价格认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罪犯档案资料,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天才、刘武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共同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天才、刘武林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重新犯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庭审中两被告人自愿认罪,对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与上述相符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天才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26日起至2018年3月2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刘武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26日起至2018年2月2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虞月华人民陪审员 刘志红人民陪审员 王丽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陈 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