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甘1021民初15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原告黄某某与被告白某某、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白某某,张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21民初1512号原告:黄某某被告:白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被告丈夫)被告:张某原告黄某某与被告白某某、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原告黄某某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黄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5元,减半收取计217.5元,由黄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张艳玲人民陪审员  边巧玲人民陪审员  贺 琼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小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