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021民初15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原告黄某某与被告白某某、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白某某,张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21民初1512号原告:黄某某被告:白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被告丈夫)被告:张某原告黄某某与被告白某某、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原告黄某某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黄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5元,减半收取计217.5元,由黄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张艳玲人民陪审员 边巧玲人民陪审员 贺 琼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小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