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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民终88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陈强与邱宣峰、唐静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邱宣峰,陈强,唐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民终88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邱宣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静。上诉人邱宣峰因与被上诉人陈强、唐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2016)苏0506民初21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邱宣峰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邱宣峰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邱宣峰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为4400元,由上诉人邱宣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蔡燕芳审 判 员  祝春雄代理审判员  林李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孙丹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