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205执9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徐伟权、唐戟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伟权,唐戟,广西恒升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05执943号申请执行人徐伟权,男,1974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柳州市柳柳南区。委托代理人张雪勇,律师,律师,广西可以律师事务所。申请执行人唐戟,男,197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柳州市柳北区。两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张雪勇,律师,律师,广西可以律师事务所。被执行人广西恒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新兴路体育广场南侧。法定代表人丁俊杰。关于徐伟权、唐戟与广西恒升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2日作出的(2015)北民一初字第1159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广西恒升集团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徐伟权、唐戟于2016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广西恒升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广西恒升集团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徐伟权、唐戟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广西恒升集团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徐伟权、唐戟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北民一初字第1159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棋柱审判员 覃孟孚审判员 胡李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识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