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1民初85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汪江伟与孙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江伟,孙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C}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1民初8525号原告:汪江伟,男,1976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委托代理人:裘晓,浙江乾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钦,女,1986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江伟诉被告孙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汪江伟未在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预交诉讼费用,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国其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杨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