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13民初字第63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原告刘恩涛与被告郭家昌民间借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恩涛,郭家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13民初字第6349号原告刘恩涛。被告:郭家昌。原告刘恩涛与被告郭家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刘恩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6万元并支付利息;2.判令由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5年9月9日,被告郭家昌因个人财务紧张,向原告借款6万元整,双方约定月利息为法律规定的最高上限为准。但没约定还款日期,如果被告不能按期归还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按借款每日百分之五收取。现原告多次催款,被告总是拒绝归还,期间给了五个月的利息。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刘恩涛不能提供被告郭家昌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恩涛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美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阎 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