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2执21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陶健东与成永元、成志明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健东,成永元,成志明,金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2执2167号申请执行人:陶健东。被执行人:成永元。被执行人:成志明。被执行人:金燕。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陶健东与被执行人成永元、成志明、金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金融机构与房管部门等机构进行查询,未能查获被执行人成永元、成志明、金燕有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本案已执行到位29000元,尚未执行到位485800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民间借贷依法受法律保护,但民间借贷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张塘民初字第00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李 元审判员 黄春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金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