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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06行审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2-16

案件名称

无锡市惠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翁志华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无锡市惠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翁志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0206行审23号申请执行人无锡市惠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2060140358616,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堰桥街道文惠路8号。法定代表人马伟,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何武军(受无锡市惠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的特别授权委托),该局科长。委托代理人陈德坤(受无锡市惠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的特别授权委托),该局卫生监督所科长。被执行人翁志华,男,1987年5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五华县。申请执行人无锡市惠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惠卫医罚[2016]006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行政征收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无锡市惠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6年3月23日作出惠卫医罚[2016]006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翁志华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决定对翁志华没收查封、扣押的器械及物品、罚款6500元、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翁志华逾期未履行该行政决定,无锡市惠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内容为:1、罚款6500元;2、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不超过罚款金额;3、此次申请强制执行的费用;4、停止执业活动。无锡市惠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提供投诉举报受理单、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确认单、查封、扣押处理决定书及送达回执、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执、卫生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及送达回执等证据材料。本院认为,无锡市惠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惠卫医罚[2016]006号行政处罚决定,有事实根据和法律法规依据,无其他明显违法。该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执行的条件,应当予以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惠卫医罚[2016]006号行政处罚决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瑾人民陪审员  邵振斐人民陪审员  戴建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邹 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