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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9民初78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赵斌等与朱莹莹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斌,李媛,朱莹莹,朱秀东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9民初7820号原告赵斌,男,36岁。原告李媛,女,34岁。被告朱莹莹,男,30岁。被告朱秀东,男,55岁。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斌、原告李媛与被告朱莹莹、被告朱秀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斌、原告李媛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斌、原告李媛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斌、原告李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千零二十元,由原告赵斌、原告李媛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姚梅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唐晓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