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23执11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张军申请执行朱长林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军,朱长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23执1198号申请执行人张军,男,1966年2月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林甸县。被执行人朱长林,男,1962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住佳木斯市。申请执行人张军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2016)黑0623民初123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28日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此案终结。审判员 于 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孟凡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