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902民初17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1-20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邝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邝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902民初1770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1970年3月20日出生,陕西省略阳县人,住陕西省略阳县白水江镇。被告邝某某,男,汉族,1970年3月13日出生,安康市汉滨区人,住安康市汉滨区沈坝镇。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邝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秀萍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袁 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俊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