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704执11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宁波利广机械有限公司与阳江市江城区双维五金厂、张辉权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利广机械有限公司,阳江市江城区双维五金厂,张辉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704执1138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利广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开发区联合区域工业区G7区。法定代表人:朱波。被执行人:阳江市江城区双维五金厂,住所地:阳江市江城区金郊金钱工业区。投资人:张辉权。被执行人:张辉权,男,汉族,1977年6月2日出生,住阳江市江城区。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704民初2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阳江市江城区双维五金厂、张辉权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9348.7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相应金额的收益。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国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余韵欣第1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