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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5民初8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曲波与颜海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波,颜海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5民初842号原告曲波。委托代理人禚运勇。被告颜海霞。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张军,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曲波与被告颜海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颜海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曲波撤回对被告颜海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4元,减半收取112元,由原告曲波负担。审 判 长  钟建新人民陪审员  王朝阳人民陪审员  郑立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