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03执10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张和军、南阳麒麟湖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劳动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6)豫1303执1072号张和军、南阳麒麟湖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执行的,申请人张和军与被执行人南阳麒麟湖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劳动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2014)宛龙蒲民初字第233号民事判决书,经执行,被执行人南阳麒麟湖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已执行完毕。执行金额12000元,申请人张和军已支取,并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结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执行完毕,通知如下:本院(2014)宛龙蒲民初字第23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