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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4民初47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1-11

案件名称

周小平与张登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小平,张登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4民初4718号原告:周小平,男,1967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被告:张登维,男,1969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小平诉被告张登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小平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小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小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周小平负担。审判员  首云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产慧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