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4民初47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1-11
案件名称
周小平与张登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小平,张登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4民初4718号原告:周小平,男,1967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被告:张登维,男,1969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小平诉被告张登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小平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小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小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周小平负担。审判员 首云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产慧婷 来自: